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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通过落实税费政策,助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小升规”、发展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市税务部门充分释放征管体制改革红利,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税务局获悉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强大信心和动力要求,市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更有力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政策。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助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全面落实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
  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民营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对规模大、合同量大、符合核定条件的转型民营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助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重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
  助力民营企业“小升规”。依法依规执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核定为0%。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助力民营实体经济发展。全面完善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等级和征税范围,对定额偏高、与我市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按相关程序降低税额标准。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先征后免”改为经审批后直接减免。取消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收优惠的限制。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助力科技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按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未按175%在税前摊销,允许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替代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有效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易成本。对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记者 孙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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