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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守护银行卡安全

银行卡能不能牢牢“卡住”存款,是事关百姓财产安全的大问题。当前,借记卡、信用卡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发卡行和持卡人在银行卡盗刷前后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公众关注的银行卡盗刷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回应在法律层面上为银行卡上了一道保险。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负责?

 

  最高法《规定》对此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若遭遇盗刷,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也可以不还。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持卡人权益,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忽视用卡安全。《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给持卡人提出了要求——时刻存放好卡片,不随意泄露身份识别信息及办卡信息,一旦发现卡片被盗,尽快按流程挂失止损。

 

余额不翼而飞,如何证明是“盗刷”?

 

  遭遇盗刷,不少人在惊慌之余对如何维权、举证充满困惑。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据了解,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规定》还明确,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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