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新闻网

非法集资小知识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关于我们 网站运营 广告服务 诚聘英才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2008-2020 大同日报传媒集团 版权所有 山西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号:14083031 晋ICP备05004450号-1